行政法是公法的一个分支,其中包括一方面规范公共行政的运作、组织和控制,另一方面规范人民与国家关系的法律规则
塞浦路斯行政法源自塞浦路斯宪法第 146 条。如果自然人或法人希望根据上述宪法条款向塞浦路斯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可强制执行的个人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或不作为,则必须考虑以下两个要求:
- 合法权益
申请人必须拥有法规和判例法所定义的“合法利益”。
- 规定时间
为了向行政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有 75 天的期限,从他/她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
如果行政法院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裁决,该决定的效力是行政行为、决定或不作为的全部或部分无效。
法院的目标以及因此成功的行政上诉决定的结果是恢复先前的状态,就像在发布行政行为或决定或不作为之前一样。